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详细内容
探求能动司法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6日作者:
探求能动司法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综述


  编者按: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明确作出部署、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重大战略任务。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王胜俊院长、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和张军副院长等院领导密切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多次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了论述。5月10日至11日,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光明日报社、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出席论坛并讲话。论坛凝聚共识、探索问题、拓展思路,取得了丰硕的研讨成果。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人民法院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机构,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伟大进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有所作为而且责无旁贷。“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聚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120余人,围绕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和模式、路径和载体、体制和机制、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规律、能动司法的关系等系列问题,采用专题发言、自由发言和专家点评等形式,展开了深入热烈的交流探讨。

  ★重大的责任与使命: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和国家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大有可为。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中央部署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王胜俊院长、沈德咏常务副院长等院领导多次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作用、责任提出要求。王胜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紧紧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作出积极贡献。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调研并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研究报告,就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重要建议。进一步加强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是当前有效指导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于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所承受的各种考验,虽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和必然反映,但在我国由中等收入向高收入发展、由发展中国家向现代发达国家过渡的“高风险”时期,更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做到科学、从容应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为我们加强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指明了方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伟大进程中责无旁贷,大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就司法而言,各国在和平时期的司法职能都表现为社会管理职能,司法的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社会矛盾化解功能、公民权利救济、保障功能和公共权力监督、制约功能,无一不与社会管理和发展密切相关。从法院内部看,当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管理问题,抓好法院自身的管理就是推进社会管理,当务之急是落实好近年来通过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所创造的各项管理制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认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重大而紧迫的时代课题。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主体,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式,将“能动司法”建设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辽宁大学石英教授认为,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是能动司法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茅仲华认为,我国的司法权,既承担着国家权力的公共职能,也承担着执政党行使职权任务的政治职能。公共职能要求司法权必须尊重法律;而政治职能却要求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超认为,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只有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并非“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法院可以了解群众司法需求,重塑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卫华认为,社会和谐应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管理创新,目的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关于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定位与路径选择。刘旺洪认为,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社会诉求,依法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性和政治性的本质要求和应有的社会责任;遵循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运行规律和合法性要求,创造性运用司法技术,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是人民法院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夏锦文认为,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命题为司法权的权属判断确立运行机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是在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的基本判断中进行纵深性考量,而不是参照行政权进行逾越权力运行边界的功能定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方认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应当定位于以下方面: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功能、社会控制功能、社会行为规范、价值引导功能、社会管理监督功能、社会风险预警功能、社会正义保障功能、纠纷化解资源整合功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院长周迅认为,应强化审判职能,树立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威地位;严格依法调解,减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负面影响;探索“调审分离”,强化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中立地位;加强综合性司法建议工作,完善社会管理公共政策和决策;拓展审判职能,坚持法院在社会纠纷管理中的主体位置。

  ★生动的实践与启示:

  人民法院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导向正确,内容丰富,途径多样,可作用的空间很大。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人民法院的“分内事”,又是司法机关担负的重要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实现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各级人民法院应牢记使命、依法履职,努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新作为。

  实践中,各地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给与会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江苏法院普遍把开展“和谐共建”活动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实践载体。深入开展人民法庭“大排查、大调解、大调研”活动,推行乡镇社区司法协理员制度,完善基层司法服务网络。深化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帮助企业加强法律培训,排查经营风险。积极参与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省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江苏高院与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意见(试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全国首次构建起覆盖全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机制。市、县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超过60%,其中近1/4的县

  (市、区)达到100%。今年初,江苏高院党组作出部署,2012年全省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将实施目标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实体化运作。

  江西法院2011年以司法之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组织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等法律服务活动4048场次。深入推进诉讼与非诉讼衔接、“三调联动”和司法协理机制建设,实现审判工作与多元解纷机制及时对接、司法协理工作与综治维稳同步进行,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讼之前。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化解纠纷14809件,指导行政调解、人民调解8249件次;15562名司法协理员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和信访维稳28203件次。

  浙江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调控功能,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截至2011年底,共为8074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指定辩护同比上升了46.4%。2010年5月,出台《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12条,认可各地金融创新举措和企业之间自有资金临时调剂的合同效力,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从2008年起,浙江高院连续五年向省政府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以年度报告的形式通报全省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省长每年都作出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浙江高院的经验做法做了介绍和推广。

  2011年,山东高院制定了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20条措施,指导全省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特别是通过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守法守约行为,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风险评估,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及时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问题隐患,就规范矿业安全管理、民间融资、企业登记等提出司法建议2100余条,山东高院发布的行政审判白皮书,被省委政法委全文转发各市和省执法部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落实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封存”制度,完善减刑假释、社区矫正、回访帮教机制,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积极创造条件。

  各地法院的实践表明,人民法院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导向正确,内容丰富,途径多样,可作用的空间很大。

  ★纵深的挖掘与探索: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与推进社会管理理念、机制、方法、手段等全面创新。

  王胜俊院长曾强调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法院要创新司法服务方式,积极推动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与人民司法相关的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张军指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着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一要严格依法裁判,分清是非曲直,引领社会管理法治化方向;二要运用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将法治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实践中;三要着力于能动司法,促进依法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丕祥认为,以法治为主导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优化社会治理方式的现实需要。

  早在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认为,司法建议工作所推动的并非是社会管理创新,而往往只是加强社会管理中的法治化。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与社会担当,尽管无法对发现的社会问题超然物外,但也应当逐渐引导社会主体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水平。

  关于司法建议的功能定位。囿于缺乏法律依据、社会认知度有限等原因的限制,加之目前各地法院案多人少、地区差异等因素影响,导致建议质量不高、回复率低的现象仍较为普遍,部分司法建议的实际效果尚不尽如人意。上海海事法院法官董晓南认为,应着眼于基础性问题,查堵管理制度漏洞,预防违法犯罪发生;着力于实现公平正义,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手于搭建沟通平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进理解良性互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施源林认为,应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工作的各项制度与机制,制定关于司法建议工作的规定,对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审核备案程序等方面作明确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考核奖励机制,建立司法建议的督察落实机制,强化沟通,建立对外联络协调平台。

  关于运用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人民法院不能仅仅满足于从个案上解决纠纷,更应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发挥具体案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价值,以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习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认为,案例具有裁判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双重属性,理应成为人民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最为有效的切入点。人民法院不仅要继续研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早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顽疾,更应当高度关注具有社会规范意义典型性案例的发现、裁判、价值挖掘等机制的研究,通过案例向公众展示法律的逻辑,规制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行为。石英认为,要注重通过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模范遵守法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挥彰显正义、利益调整、行为规范、价值引导的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戚庚生认为,创新思维、能动司法,做好每一份判决和其中的司法评价去导向于社会,法院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将大有可为,抓住这个切入点和立足点,职能延伸、共同参与的诸多工作也才能够更好地得以开展、发挥。

  关于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如何在法律上对信访活动的性质进行定位,以便在信访“浪潮”扑面而来的时候有一个基本的应对态度,已经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认为,信访是一种行为,一种活动,这一点无可置疑。但信访是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呢?取决于其内容,单纯的、无内容的“信”或“访”的行为,不构成权利,或者说没有成为法律权利的必要。

  与会代表所在法院的实践证明,只有深入研究我国现阶段立案信访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准确把握社会转型期涉诉信访存在的新问题、新挑战,才能找准工作切入点,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姜启波认为,要推动重心下移,探索中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新途径。重心下移离不开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狠抓信访导向;重心下移离不开中基层法院领导的支持,必须落实责任;重心下移离不开有力的监督指导,必须强化信访通报;重心下移离不开有序文明劝返,必须规范分流。

  ★时代的课题与思考:

  论坛达成了很多有益的共识,但也不乏思想的交锋和智慧的碰撞,揭示了一些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具体问题。

  这次论坛的成功召开,是一次思想的碰撞,观点的交流,在肯认和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此次论坛的召开,为深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与此相关的探讨并不会停止,对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挖掘和实践探索仍将继续。

  如何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我国面临的如何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课题。全国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群众工作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结合点,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提高。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人民法院是社会组织系统中的子系统,因而也是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自身的职能特点和优势,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一要充分认识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二要树立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理念,三要找准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定位,四要不断拓展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与路径。总之,人民法院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

  论坛达成了很多有益的共识,但也不乏思想的交锋和智慧的碰撞,其间也揭示了不少仍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具体问题。例如,眼下一些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模仿性、随意性和扩张性的倾向与多维视域的理论关切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尤其表现在各自言说自身想法的方法论运用的差异化取向。夏锦文认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原初动力来自于转型社会内在特质的理性诉求,而非简单的政治语境下的回应性解答,更不应是规避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一般性敷衍。公丕祥认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把握和贯彻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深入推进能动司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认为,法治精神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从当前问题表现最突出、社会管理创新最迫切的角度来说,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从大力培育以下“四个意识”入手弘扬法治精神: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和司法终局意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认为,要以化解涉诉矛盾为本职依托,以参与综合治理为职能延伸,以践行司法为民为根本宗旨,以坚持能动司法为主要进路,着力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参与社会建设、推动社会发展,担负起社会管理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和保障者的角色。姜启波认为,应进一步强化司法审判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伟大进程中,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姜洪鲁认为,制约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主体和当事人过分依赖诉讼,个体自主性不够,解决纠纷的方式过于单一。开展的无讼社区创建活动,利用无讼社区这个平台,充分整合各种解决纠纷的资源,发挥社会自我修复功能,实现化解纠纷的目的。因此,无讼社区创建活动具有较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胡道才认为,当前构建典型案例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应当着重塑造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典型案例的发现机制、典型案例的裁判机制和典型案例功能挖掘机制。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如何做到既不缺位、不虚位,又不越位、不错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志相认为,社会管理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社会管理的要素众多,各要素之间既有协作,但也有分工,人民法院的资源配置、职能特性都决定了司法不是万能的,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不能大包大揽、全面出击,在准确定位职能角色基础上,方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科学而为”。

  新的时代、新的形势,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也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为人民法院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难题,实现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而且也为人民法院转变司法理念,改善工作方式,建设工作制度提供了可能与便利。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紧紧把握这一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伟大实践中,努力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的跨越式发展。